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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高御庭
  •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沈淳旭

  • 原告
    力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力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洋帆 被 告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蕭合芸 林士鋐 康琦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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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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