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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高御庭

原告
力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代理人
林洋帆
被告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蕭合芸

林士鋐

康琦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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