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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陳菊珍

  • 當事人
    元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元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昭綺 被 告 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係依兩造所簽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附加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前揭協議書第5條載有「若因本協議涉 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74號卷第9頁)。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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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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