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82號
- 抗告人
- 雲端央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品喬
- 相對人
- 潘欽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4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確曾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作為支付貨款予第三人農士達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該公司轉讓予相對人。惟抗告人已清償其中部分金額,且原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本票係作為未清償編號1、2本票之利息,該利息之約定亦有過高。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實有未洽,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以執有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未獲清償為由,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已據其提出本票6紙為證(見原審卷第13-15頁),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人辯稱其已清償部分款項及利息約定過高一節,縱使屬實,亦為實體上爭執,依前揭說明,僅得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1 112年1月19日 300,000元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CH0000000 2 112年1月19日 300,000元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CH0000000 3 112年1月19日 100,000元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CH0000000 4 112年1月19日 100,000元 112年2月10日 112年2月10日 CH0000000 5 112年3月1日 450,000元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CH0000000 6 112年3月1日 450,000元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