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艾婕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張愛卿、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艾婕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愛卿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9 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 年度司票字第1458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依票據法第123 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得聲請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 二、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本票,係具備應記載事項,屆期經為付款之提示,尚有如原裁定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付款,原審審查後,准許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未具理由求為廢棄,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