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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王伯文

抗告人
艾婕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愛卿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9 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 年度司票字第1458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依票據法第123 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得聲請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

二、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本票,係具備應記載事項,屆期經為付款之提示,尚有如原裁定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付款,原審審查後,准許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未具理由求為廢棄,自應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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