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8號
- 抗告人
- 艾婕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愛卿
- 相對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9 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 年度司票字第1458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依票據法第123 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得聲請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
二、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本票,係具備應記載事項,屆期經為付款之提示,尚有如原裁定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付款,原審審查後,准許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未具理由求為廢棄,自應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