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7號
- 抗告人
- 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抗告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徐韶霙
- 相對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0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抗告人而生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26-44頁),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