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蔡子琪

抗告人
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徐韶霙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0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抗告人而生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26-44頁),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