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徐韶霙、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7號 抗 告 人 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韶霙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 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0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 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抗告人而生送達之效力,惟抗告 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26-44頁),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