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黃帝臻
- 代理人
-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信美迪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任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訴字第115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自應一併由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