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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0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絲鈺雲

聲請人
黃帝臻
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信美迪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任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訴字第115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自應一併由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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