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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銘宏

聲請人
曾明輝
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文德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慶
相對人
郭彥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德傢俱有限公司、郭彥呈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1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受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就本件全部准予扶助,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足資認定為真實。又聲請人本件起訴係主張其遭受職業災害,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2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並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勞動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慰撫金等,且未見有何顯無理由之情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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