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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9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徐文瑞

聲請人
林泓濱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代
聲請人
理 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天創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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