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翁櫻玲、林建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鋐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櫻玲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 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範圍為: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 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第1目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114 年10月31日止擔任原告董事,詎被告於000年0月間前往與原告所營事業高度重疊且具競爭關係之訴外人廣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揚公司)任職,並盜用原告之「客戶名單」、「線纜供應商」、「特殊線材規格」等營業秘密,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第3項、第209條第5項、營業秘密法第12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萬8,346元本息,及自112年8月1日起至停止競業行為之日止,按月給付8萬元(見本院卷第10至18頁),核屬侵害依營業 秘密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之爭議事件。又查無兩造有以書面約定合意管轄之情,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專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