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林銘宏
- 當事人倪玉妮、洪俞芳、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3號 原 告 倪玉妮 訴訟代理人 莊艾潔律師 被 告 洪俞芳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黛照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葛繼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惟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提出 民事更正聲明暨補充理由(一)狀,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已繳納之5,950 元,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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