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李正義、許育瑞、陳瑞堂
- 原告李定陸
- 被告李正義、林佩儀、徐明輝、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柳伯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李定陸 被 告 李正義(新竹物流流通事業群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李昕陽律師 被 告 林佩儀(Yahoo奇摩臺灣電子商務營運管理事業部 資深總監)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賴佳宜律師 被 告 徐明輝(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追加 被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tthew Wayne Garber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賴佳宜律師 追加 被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追加 被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追加 被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追加 被告 柳伯龍(Yahoo奇摩電子商務營運管理部物流服務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賴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定法院 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7條、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5條第1項所謂之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列李正義、林佩儀、徐明輝為被告(見本院卷一第12頁),嗣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具狀追加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及柳伯龍為被告(見本院卷二第176頁),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7條管 轄恆定之原則,判斷本件管轄權,應以起訴時為準,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李正義之住所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轄之新竹縣竹北市,被告林佩儀之住所位於本院所轄之臺北市士林區,被告徐明輝之住所位於本院所轄之臺北市內湖區(見限制閱覽卷宗內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則被告之住 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原告起訴主張其代訴外人李董秀清訂購Yahoo奇摩購物中心自營白蘭氏雙認證雞精, 由位於桃園市大溪區之雅虎大溪倉出貨,再由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為黑貓物流運送至中壢綜合轉運中心,復轉送至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之大道營業所,再配送至李董秀清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之住處。詎雞精封蓋失效、破損漏液 ,造成污染,致李董秀清因食物中毒,於110年6月19日在上開臺北市信義區住處亡故,依民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喪葬費、慰撫金共新臺幣100萬元等 語。足認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被告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而被告共同侵權行為地(含侵權行為暨結果發生地)為桃園市大溪區、桃園縣中壢市、臺北市信義區,為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所管轄之區域。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既有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 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即應由該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管轄。茲考量證據調查之便利性,原告所指雞精現在存放位置、李董秀清死亡地點均位於臺北市信義區,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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