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羅以即黃雅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黃羅以即黃雅倩 代 理 人 江凱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5月至109年5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查報債務人父親黃永裕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應提出管轄法院查覆函影本。 4.提出債務人父親黃永裕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如為影本,內容應完整、清晰。債務人先前提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並非清晰,且缺少第2頁,請重新提 出。另請陳報債務人有無因黃永裕死亡而領得勞保、商業保險之保險金?如有,應一併陳報領取情形(請記載保險人名稱、領取時間及保險金金額)。 5.提出債務人父親黃永裕所遺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 ○○○路000號1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估價報告。(附件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綜合查詢資料、本院110年度湖小字第653號判決) 6.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7.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9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8.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持有康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2,166股(見北院卷第65頁),有無實體股票、投資之原因、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上開股份或股票目前每股市價。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9年5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 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 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 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 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如非受僱,而係以佣金、獎金或其 他方式取得報酬,請一併陳報。 11.債務人民國111年9月8日更生陳報(二)狀聲證20中關於中信帳戶部分,多次提及就自帳號000000000**3435*號帳戶轉入 款項,係由友人代轉匯薪資等語,則該友人姓名為何?所轉 匯者係何單位因何原因發放之薪資?有無列載於債務人聲請 前2年之收入列表?請具體陳明。 12.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09年5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 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 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3.陳報債務人有無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 14.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