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顏泰宏(原名:顏嘉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債 務 人 顏泰宏(原名顏嘉良)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胡菘湶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自民國110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債務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7.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8.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9.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2.依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收入表,其資產為1,549,810元,債務為942,344元,請具體說明債務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13.債務人曾與債權人成立調解,請說明已清償期數及金額?毀 諾無法清償之時點?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 條件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毀諾當時收入證明文件及其他相 關之證據。 14.陳報債務人每年需支出之保險費共為若干?並說明於債務人 所陳報之收支情形下,如何支付全部保險費?是否有其他收 入來源未為陳報? 15.說明債務人所提出之欣葉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證 明表所載110年度受領之金額何以與債務人提出之11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列者不同?是否有獎金或津貼等其 他收入來源未為陳報? 15.說明債務人是否曾任職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台灣 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何以109至110年度均自該單位受有收 入卻未陳報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6.債務人除已陳報之低收扶助每月2,802元外,尚有其他多筆來自行政院、新北市社會局、勞保局、學校或其他私人團體給 予之補助款及保險金給付269,060元,何以未陳報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7.如債務人需負擔子女顏婷宇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 出下列資料: ⑴陳報債務人子女顏婷宇實際居住地址為何? ⑵提出債務人配偶姚杰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 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其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 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正當理由。 ⑶說明債務人子女顏婷宇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及其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⑷提出債務人配偶姚杰及子女顏婷宇之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 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 集保帳戶)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8.提出債務人名下臺南市下營區5筆土地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應含他項權利部)。 19.說明債務人財產目錄所列之機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 用?並提出該車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或註 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0.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營業收入、獎金、津貼、保 險金給付、親友資助、各式政府及社會補助等,如有漏列, 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