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雨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債 務 人 李雨靜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2,870元【計算式:[(5+1)×43×15]-1 ,000元=2,87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自民國110年3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被查詢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8.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9.提出110、111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0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提出其名下所有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價值若干及相關證明文件。 13.藻雅國際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是否為債務人所經營,如是,應提出營業報表,並說明平均每月營業額。 14.依債務人所提出有價證券異動資料,債務人持有股票,應提出其所得如何計算。 15.陳報聲請前二年收入數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證明文件。 16.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