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 債務人
- 曾俊傑(原名:黃俊傑)
- 代理人
- 陳宜新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是否仍擔任看護員?所任職之醫院名稱、地點為 何?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 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民國109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債務 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及各式政府及社會補助 等,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含數位銀行)及電子支付 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 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明細資料 (須附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3.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自何時起居住於該處?如為租 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 何人所有?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又該居住處所若 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所有權人 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最新第一類登 記謄本暨其異動索引。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8.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9.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 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 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股票、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 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如未列入財產目 錄,應予補列。 12.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暨其 金額。 13.依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收入表,每月餘額約6,779元,請 說明無法負擔債權人所提出4,146元協商方案金額之原因為何 ? 14.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華南銀行東興分行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請說明擔保 品為何?該擔保品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土地或 建物登記謄本、汽機車行照影本等。 15.如債務人需負擔配偶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 資料: ⑴陳報債務人配偶實際居住處所為何? ⑵說明債務人配偶之工作狀況、每月收入為若干?其有賴債務扶 養之必要性為何?並應提出債務人配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 ⑶提出債務人配偶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含數位銀行)及電子 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 帳戶)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 明細資料(須附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⑷說明債務人配偶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及其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6.說明向債權人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借款之日期、金額為何? 借款之用途及資金流向為何?並提出債權人交付借款之相關 證明文件。 17.陳報債務人暨其配偶於本件更生聲請前2年內是否受有任何保 險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