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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江哲瑋

債務人
吳若瑜即吳玉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2.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8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
  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
  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
  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
  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
  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
  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
  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4.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5.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8月起迄今之內
  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
  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0年8月起迄
  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
  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0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
  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縱無
  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自110年8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
  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
  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提出於安良工程行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
  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8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
   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
   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計。(如無法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按當年度住所地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估算。)
13.陳報債務人有無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並請提供子女之110年至111年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4.請債務人確認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
   ,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係有擔保或無擔保之債權?若為
   有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
   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15.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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