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邱垂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債 務 人 邱垂崴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垂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4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頁 至第5頁)、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6頁)、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見調解卷第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8頁至第10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1頁)、民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2頁、本院卷第76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3頁)、身分證影本(見調解卷第14頁)、支付命令裁定(見調解卷第15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見調解卷第16頁、本院卷第58至60頁)、新竹縣政府社會處112年3月20日府社救字第1123859781號函(見本院卷第4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3月21日保退四字第11213069980號函(見本院卷第48頁)、新竹縣政府社會 處112年3月22日府社身字第1120344370號函(見本院卷第50頁)、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都市設計審議科112年3月23日府產都字第1125253212號函(見本院卷第52頁)、內政部營建署112年3月23日營署宅字第1120019908號函(見本院卷第54、56頁)、歐斯瑞有限公司函復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64至68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2月14日新院玉112司執 助舜358字第1124005086號執行命令(見本院卷第78至第80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2月9日北院忠112司執宙字第16290號執行命令(見本院卷第82至84頁)、109年9月起迄 今之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86至126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28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29至第13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31至第141頁)、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見本院卷第142至 第143頁)、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戶存摺封面及交易 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44至第15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52至15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58至159頁)、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見本院卷第160至163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64至165頁)、台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66、169頁)、中華電信繳費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67至168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名下無任何財產(見調解卷第4、11頁、本院卷第71頁),又債務人現任職於富 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26,500元(見調解卷第4頁、本院卷第72頁),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約24,326元(見本院卷第73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1,445,346 元(見調解卷第36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