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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菊珍

債務人
沈公選
代理人
宋佳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
  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民國110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之
  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及「各式」獎金、政府及社
  會補助等,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
  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0年3月起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
  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股票、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
   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3.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暨其
   金額。
14.如債務人需負擔子女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 
   資料:
 ⑴說明債務人子女沈永芸、沈永棋之實際居住處所為何?並提出
   2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債務人前配偶109至110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⑶說明債務人子女沈永芸、沈永棋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
   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
   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⑷提出債務人子女沈永芸、沈永棋109至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5.如債務人需負擔母親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 
   資料:
 ⑴陳報債務人母親實際居住處所為何?
 ⑵陳報債務人之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
   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
   影本),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⑶提出債務人母親109至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⑷說明債務人母親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
   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曾領取1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
   向。
16.說明新北市○○區○○街00號8樓房屋原為何人所有?售得之價金
   為何?並應提出買賣契約相關文件。又債務人分得之259萬4,0
   73元資金流向為何?
17.說明債務人名下2部車輛,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
   出該2部車輛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或註銷,
   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8.請說明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股票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債務人是否有貝爾威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貝爾公司)
   之股票?何以未陳報?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財產目錄。又
   轉予債務人貝爾公司102,784元股利之「00000000000000000
   」帳號為何人所有?若為債務人所有,何以未陳報?債務人
   是否有使用他人名義之帳戶未為陳報?
19.說明債務人名下台新數位銀行帳戶內有多筆與「00000000000
   00000」轉入、匯出紀錄,此係何人之帳戶?若為債務人所有
   ,何以未陳報?債務人是否有使用他人名義之帳戶未為陳報
20.就債務人所陳報之民間債務(債權人沈公廷、張允中、侯振
   榮、黃淑端、蔡國正、唐佐幸、王肇源、環杰國際有限公司
   部分),請逐一具體詳細說明債務發生之時間、原因、借款
   金額、有無約定利息暨其利率、已清償之金額、尚未清償之
   金額及債權人如何交付借款予債務人,並提出完整之債權證
   明及交付證明(如執行名義、借貸契約暨金流證明等)。並
   應陳報張允中、侯振榮、蔡國正、唐佐幸之地址。
21.說明黃嘉彬、黃崇韋及高順治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何以債
   務人於負債情形下仍借款予黃嘉彬等3人?並應詳細說明債務
   人出借款項之時間、金額、有無約定利息及利率、債務人如
   何交付借款、債務人各筆出借款項之資金來源、上開3人已清
   償之金額及清償時間、方式為何?
22.債務人曾與債權人成立協商,請說明已清償期數及金額?毀
   諾無法清償之時點?並說明債務人出借款項予他人何以屬於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
   毀諾當時收入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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