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葉冠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債 務 人 葉冠廷 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 、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曹永瑄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任職之店或任職公司之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三節獎金等)。又債務人聲請狀所稱擔任球場撿球員之工作係任職於何公司?是否曾任職晟晁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何以均未陳報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應提出自民國109年10月起迄今之全部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 、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免再附)。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及各式補助,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合作金庫石牌分行、玉山銀行營業部、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等)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暨其異動索引。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6.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7.提出債務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說明債務人於豐禾開發顧問有限公司任職之起迄日期分別為何?並應提出債務人實際受領薪資年僅36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9.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0.說明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2.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暨其金額。 13.債務人曾任每邁多運動訓練事業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自該公司受有薪資、報酬或紅利分配?請提出該公司解散前之變更登記事項表、近5 年財務報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董事身分申請),並說明債 務人之出資額若干?資金來源為何?又應說明該公司解散時 ,是否有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並應陳報案號 。又債務人於清算後是否有受分配?並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14.如債務人需負擔子女張宗榮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 出下列資料: ⑴說明債務人張晴雯之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其之109至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⑵說明張宗榮實際居住處所為何?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 助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 ?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⑶說明張宗榮設籍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最 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暨其異動索引。 ⑷提出張宗榮之109至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5.債務人曾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機車貸款,陳報債務 人名下是否有任何車輛?如有,購車日期為何?車貸金額、 貸款餘款金額為若干?該車輛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 並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或註銷 ,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6.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7.就債務人玉山銀行北投分行帳戶內多筆由「台灣沃克」、「 商店街貨款」匯款予債務人等匯入款項紀錄,逐一說明匯款 或存入原因、匯款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是否對他人有債 權或其他收入來源未為陳報?若有,應更正收入明細表。 18.說明債務人於111年8月4日匯款2萬元予張晴琳之原因為何? 債務人是否有使用他人名義帳戶而未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