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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江哲瑋

債務人
陳淑女
代理人
賴曉瑩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
  :BA_HISQ)。
3.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
  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畫書。
4.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
  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
  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
  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5.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6.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10年6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
  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
  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
  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
  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
  請清算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清算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
  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
  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8.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9.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6月起迄今之內
  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
  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0年6月起迄
  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
  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10.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10年6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自110年6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
   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
   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0年6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
   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
   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
   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
   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4.債務人自陳於專櫃或賣場擔任銷售人員維生,請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二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當日收入明細
   及各細項金額。並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院。
15.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6.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6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
   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
   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7.債務人稱目前住宿係居住於友人家,請說明友人家之住址為
   何處,是否即為戶籍登記地;若為不同處,請說明現居地與
   戶籍地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
18.陳報債務人有無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並請提供子女之110年至111年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9.請債務人確認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其債權
   人?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係有擔保或無擔保之債
   權?若為有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行使擔保權後不
   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
   冊。
20.債務人自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5,500元,復稱每月收入約3,
   000元至4,000元,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
   收入部分之支出?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
   前兩年之收入及必要支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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