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棋虹(原名:陳嘉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債 務 人 陳棋虹(原名陳嘉文) 代 理 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棋虹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7 、8頁)、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見調解卷第9頁)、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1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11至13頁)、民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4、1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17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9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1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2年3月21日新北城住字第1120502797號函(見本院卷第40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3月21日新北社助字第1120504112號函(見本院卷第42、4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3月21日保退四字第11213069940號函(見本院卷第46頁)、內政部營建署112年3月24日營署宅字第1120019896號函(見本院卷第50頁)、欣瑪 企業有限公司函復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53頁)、潔之方服務事業有限公司函復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54、56頁)、109年9月起迄今之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62至64頁)、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見本院卷第66頁)、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見本院卷第6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復債務人全部投保保險資料(見本院卷第82至92、112至15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96至100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 細表(見本院卷第102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見本 院卷第104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0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08頁)、投 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10頁)在卷可稽, 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名下無任何財產,現因中風無法工作並無收入(見本院卷第60、66頁),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4,272元(見本院 卷第44頁),每月必要支出由其子女負擔(見本院卷第60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3,969,342元(見調解卷第45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 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 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