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公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黃公魁 代 理 人 王淨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公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8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至9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0頁、本院卷第78頁)、民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1至1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13頁及背面)、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4頁)、薪資明細(見調解卷第15頁、本院卷第262 至27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見調解卷第23頁及背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信用卡資料明細、債權轉讓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24至25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39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2月15日新北社助字第1120270777號函(見本院卷第44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2年2月16日新北城住字第1120269666號函(見本院卷第46頁)、內政部營建署112年2月16日營署宅字第1120012606號函(見本院卷第4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2月18日保普老字第11213007550號函及附件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申 領資料查詢表(見本院卷第50、52頁)、欣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函復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56至64頁)、109年9月起迄今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80至148頁 )、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0頁)、投資人 有價證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52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 額表(見本院卷第154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156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 卷第158頁)、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60至256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260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 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名下財產有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1 股現值約新臺幣(下同)4,132元(見本院卷第152頁),每月收入含國民年金4,445元、擔任保全人員薪資收入約34,591元合計約39,036元(見本院卷第52、62至64、70頁),每 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新北市112年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計算為19,200元(見本院卷第10頁),依債務人 之債務總金額已達165,002,066元(見本院卷第12頁)觀之 ,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