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佩喬即李珮喬即李佩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債 務 人 李佩喬即李珮喬即李佩芬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3.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4.債務人106至108、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6.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7.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6年11月迄今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 下財產,並陳報期間財產變動狀況。 8.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9.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 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10.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06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 12.說明債務人擔任永發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之原因 、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 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 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自聲 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之各投資商品對帳單,如有虧損,並請說明用以填補資金之來源。 1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6年11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 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 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 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 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5.債務人自陳於111年10月至111年12月於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 限公司任職,請陳報該公司之負責人、地點,並說明工作期 間之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 金等),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 ,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 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 、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6.說明債務人、債務人之母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 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 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7.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06年11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 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 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 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18.說明債務人是否係與母親共同居住,並請提出自111年10月31日起之最新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 19.提出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20.提出債務人之家族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說明債務人之母 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 務人之母之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 21.提出債務人之母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6年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報債務人父、母及所有扶養義務人有無工作或其他收 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影本。 22.請債務人確認張采柔、財政部國稅局、土地銀行是否為其債 權人?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請重新提出債權人 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