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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菊珍

債務人
許新昊(原名:許冠翔、許聖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打零工之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為何?每日薪資為若
  干?並應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例如現金袋或雇主或介紹
  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又債務人是否曾任職於城翔
  建材有限公司?任職之起迄期間為何?何以未陳報於財產狀況
  說明書?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及各式補
  助,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請債務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
  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
  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補正提出上開所有
  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或(若無存摺)「自行」向各金融機構申
  請「存款餘額證明書」陳報本院。
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
  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
  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
  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
  ?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
  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
  ,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
  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8.如債務人需負擔子女許元愷、許元綺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
  項或提出下列資料:
 ⑴提出債務人前配偶楊苡榛即楊薇歆、債務人子女許元愷、許
    元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楊苡榛即楊薇歆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
    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債務人前配偶
    楊苡榛即楊薇歆110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⑶提出債務人前配偶楊苡榛即楊薇歆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
    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
    集保帳戶)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⑷說明債務人之子女許元愷、許元綺實際居住處所為何?其是
    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⑸陳報債務人子女名下所有保單、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
    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09年9月起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提出債務人之家族系統表(應含債務之子女、債務人父母、債
  務人父母之全體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全部兄弟姐妹)、債務
  人父母全體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0.如債務人需負擔父親許煜東、母親楊碧霞之扶養費,請說明
   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資料:
  ⑴陳報債務人父親許煜東、母親楊碧霞實際居住處所為何?該
     居住處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⑵陳報債務人父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
     文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
     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⑶提出債務人父親許煜東、母親楊碧霞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⑷說明債務人父親許煜東、母親楊碧霞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
     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
     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⑸債務人父親許煜東為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好力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債務人母親楊碧霞則為台灣永達
     運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且2人於110年度尚自好力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受有營利所得各為250萬元,請說明債務人有何
     每月為其等支出每月各5,000元扶養費之必要性?
12.說明債務人每月乎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
   源為何人?是否有收入來源未為陳報?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13.提出債務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4.說明債務人擔任東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煜聖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菲碧國際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為何?各主債務
   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債務人是否曾為各該公司之董事或
   股東?資金來源為何?是否曾自該公司受有薪資、報酬或紅
   利分配?該公司營業情形為何?若有廢止、解散之情事,時
   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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