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許新昊(原名:許冠翔、許聖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債 務 人 許新昊(原名:許冠翔、許聖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 、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 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胡菘湶 附件: 1.陳明債務人打零工之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為何?每日薪資為若干?並應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例如現金袋或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又債務人是否曾任職於城翔建材有限公司?任職之起迄期間為何?何以未陳報於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及各式補助,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請債務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 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補正提出上開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或(若無存摺)「自行」向各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陳報本院。 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8.如債務人需負擔子女許元愷、許元綺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資料: ⑴提出債務人前配偶楊苡榛即楊薇歆、債務人子女許元愷、許元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楊苡榛即楊薇歆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債務人前配偶楊苡榛即楊薇歆110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⑶提出債務人前配偶楊苡榛即楊薇歆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9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⑷說明債務人之子女許元愷、許元綺實際居住處所為何?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⑸陳報債務人子女名下所有保單、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提出債務人之家族系統表(應含債務之子女、債務人父母、債務人父母之全體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全部兄弟姐妹)、債務人父母全體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0.如債務人需負擔父親許煜東、母親楊碧霞之扶養費,請說明 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資料: ⑴陳報債務人父親許煜東、母親楊碧霞實際居住處所為何?該 居住處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⑵陳報債務人父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 文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 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⑶提出債務人父親許煜東、母親楊碧霞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⑷說明債務人父親許煜東、母親楊碧霞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 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⑸債務人父親許煜東為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好力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債務人母親楊碧霞則為台灣永達 運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且2人於110年度尚自好力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受有營利所得各為250萬元,請說明債務人有何每月為其等支出每月各5,000元扶養費之必要性? 12.說明債務人每月乎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 源為何人?是否有收入來源未為陳報?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13.提出債務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4.說明債務人擔任東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煜聖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菲碧國際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之原因為何?各主債務 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債務人是否曾為各該公司之董事或 股東?資金來源為何?是否曾自該公司受有薪資、報酬或紅 利分配?該公司營業情形為何?若有廢止、解散之情事,時 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