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陳菊珍
- 當事人陳勝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債 務 人 陳勝飛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 、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 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胡菘湶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民國110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及各式補助,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2.如債務人需負擔3名子女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資料: ⑴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債務人配偶110至111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⑵提出債務人配偶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⑶說明債務人之子女實際居住處所為何?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 補助(救助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 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 資格之原因。 ⑷陳報債務人子女名下所有保單、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 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10年5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3.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其 估價報告。並應說明債務人名下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 房屋現由何人使用?是否出租予他人? 14.債務人自陳從事便當店外送工作,則名下是否有任何車輛? 該車輛係何時購買?價格為若干?資金來源為何?目前所在 位置?並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並提出更 正後之財產目錄到院。 15.債務人是否與配偶共同經營真安心商店?每月自該商店受有 之營利或收入為何?何以未列入財產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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