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 債務人
- 陳勝飛
- 代理人
- 張繼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
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民國110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
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之
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及各式補助,如有漏列,應
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
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0年5月起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
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
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
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
?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
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12.如債務人需負擔3名子女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
列資料:
⑴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債務人配偶110至111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⑵提出債務人配偶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0
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⑶說明債務人之子女實際居住處所為何?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
補助(救助或津貼)、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
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
資格之原因。
⑷陳報債務人子女名下所有保單、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
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10年5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3.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暨其
估價報告。並應說明債務人名下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
房屋現由何人使用?是否出租予他人?
14.債務人自陳從事便當店外送工作,則名下是否有任何車輛?
該車輛係何時購買?價格為若干?資金來源為何?目前所在
位置?並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並提出更
正後之財產目錄到院。
15.債務人是否與配偶共同經營真安心商店?每月自該商店受有
之營利或收入為何?何以未列入財產狀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