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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柏仁

抗告人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林仁佑(原名林鼎凱)聲請清算後裁定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原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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