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惟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樸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依其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90萬7,55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足聲請費。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正內容如下:
㈠現金或存款部分,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㈡股票部分,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四、聲請人應就債務人清冊補充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㈡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㈣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㈥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補充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
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
、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七、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