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許博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並未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完整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正內容如下:
(一)機車部分,請註明登記所有人、出廠年份、廠牌、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行車執照、機車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
明等)。
(二)存款部分,應提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現金部分,應提出新臺幣50萬元確實存在之相關證明(例如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薪資收入部分,請說明工作性質及內容為何?並提出每月薪
資證明(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
二、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補充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應併提
出相關證明。
(四)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如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
院、案號等。
(六)對於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提出主債務人黑草行銷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現時資力因債務超過資產而達不能清
償之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
料、經會計師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暨公司營業帳簿、設備資產之清冊及相關憑證等)。
三、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