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加樂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謝志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加樂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應分別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充說明如下: ㈠、資產部分 1.存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31萬4,397元應提出確實存在(包括區分原料、在製品之名稱、種類、數額、存放地點等情形)及仍有可能變現之證明文件。 2.依聲請人卷附民國112年1月至同年4月資產負債表,其流動 資產項下尚有留抵稅額97萬488元,請說明該款項是否仍存 在,如不存在,其原因為何。 3.應收帳款19萬2,814元及仍有收回可能之證明文件。 4.依聲請人卷附前揭資產負債表,其速動資產項下尚有銀行存款4萬6,384元及應收退稅款2,706元,請說明上開款項是否 仍存在、金額、保管人及存放地點(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如不存在,其原因為何。 5.聲請人財產機器設備剩存貨5萬7,874元,其儀器名稱、保管地點、數量及交易市值證明,並說明有無經查封或扣押,如有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6.投資臺灣晴明坊持股16%金額45萬7,672元及其股價之證明文件。 7.投資大陸上海賜恩樂之金額、股價及虧損之證明文件。 8.聲請人房租保證金2萬1,000元之證明文件(例如租約或收據影本)。 9.聲請人卷附財產清冊借方關於「代收112年2月健保費-差異 」1,420元,請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列入資產部分及 其理由。 10.是否另有股票或有價證券,如有,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 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 證明。 11.聲請人應說明是否尚有其他動產或不動產,如為其他動產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及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㈡、負債部分 1.請提出應付帳款9萬4,064元之證明文件。 2.關於應付費用合計666萬4,685元,聲請人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主張係積欠第三人明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美公司)「61萬220元」,依其卷附財產清冊,是否為610萬2,204元 之誤載,如係誤載,請予更正;又上開積欠明美公司金額,依卷附財產清冊記載係「明美-租金106/12/15~112/4/14&水 電費107年~111年」,請說明為何明美公司之租金及水電費應由聲請人負擔之理由,及其他各項應付費用之證明文件。3.聲請人積欠明美公司1,660萬7,091元及向第三人謝志強借貸18萬3,891元之證明文件,及積欠明美公司之金額是否包括 前揭租金及水電費在內。 4.聲請人除向明美公司及謝志強借貸外,是否有向金融機構借貸,並應提出聲明人以公司名義之金融機構存摺及內頁。 5.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清冊貸方及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均有代收款若干,如確為負債,請提出代收款之證明文件。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補充說明如下: ㈠、應將明美公司及謝志強列為債權人,及明美公司之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併其地址及聯絡方式。倘有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㈡、上開債權或保證債務之發生原因、金額、有無利息或清償期之約定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情形。 ㈢、上開債權或保證債務之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上開債權或保證債務間有無訴訟,如有,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三、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補充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應收帳款19萬2,184元之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與債務人間有無訴訟,如有,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四、聲請人就卷附臺北市商業處裁處罰鍰2萬元,是否已繳納、 有無其他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 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臺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七、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