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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瓊雯

聲請人
加樂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應分別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充說明如下:
㈠、資產部分
 1.存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31萬4,397元應提出確實存在(包
    括區分原料、在製品之名稱、種類、數額、存放地點等情形
    )及仍有可能變現之證明文件。
  2.依聲請人卷附民國112年1月至同年4月資產負債表,其流動
    資產項下尚有留抵稅額97萬488元,請說明該款項是否仍存
    在,如不存在,其原因為何。
  3.應收帳款19萬2,814元及仍有收回可能之證明文件。
  4.依聲請人卷附前揭資產負債表,其速動資產項下尚有銀行存
    款4萬6,384元及應收退稅款2,706元,請說明上開款項是否
    仍存在、金額、保管人及存放地點(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如不存在,其原因為何。
  5.聲請人財產機器設備剩存貨5萬7,874元,其儀器名稱、保管
    地點、數量及交易市值證明,並說明有無經查封或扣押,如
    有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6.投資臺灣晴明坊持股16%金額45萬7,672元及其股價之證明文
    件。
 7.投資大陸上海賜恩樂之金額、股價及虧損之證明文件。
 8.聲請人房租保證金2萬1,000元之證明文件(例如租約或收據
    影本)。 
 9.聲請人卷附財產清冊借方關於「代收112年2月健保費-差異
    」1,420元,請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列入資產部分及
    其理由。
 10.是否另有股票或有價證券,如有,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
     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
     證明。
 11.聲請人應說明是否尚有其他動產或不動產,如為其他動產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及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㈡、負債部分
  1.請提出應付帳款9萬4,064元之證明文件。
 2.關於應付費用合計666萬4,685元,聲請人於財產狀況說明書
    主張係積欠第三人明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美公司)
    「61萬220元」,依其卷附財產清冊,是否為610萬2,204元
    之誤載,如係誤載,請予更正;又上開積欠明美公司金額,
    依卷附財產清冊記載係「明美-租金106/12/15~112/4/14&水
    電費107年~111年」,請說明為何明美公司之租金及水電費
    應由聲請人負擔之理由,及其他各項應付費用之證明文件。
 3.聲請人積欠明美公司1,660萬7,091元及向第三人謝志強借貸
    18萬3,891元之證明文件,及積欠明美公司之金額是否包括
    前揭租金及水電費在內。
 4.聲請人除向明美公司及謝志強借貸外,是否有向金融機構借
    貸,並應提出聲明人以公司名義之金融機構存摺及內頁。
 5.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清冊貸方及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均有
    代收款若干,如確為負債,請提出代收款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補充說明如下:  
㈠、應將明美公司及謝志強列為債權人,及明美公司之其負責人
    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併其地址及聯絡
    方式。倘有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上開債權或保證債務之發生原因、金額、有無利息或清償期
    之約定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情形。
㈢、上開債權或保證債務之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
    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上開債權或保證債務間有無訴訟,如有,請提出繫屬法院、
    案號、判決書。    
三、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補充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應收帳款19萬2,184元之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
    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
    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及有無提
    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
    行情形為何。
㈣、與債務人間有無訴訟,如有,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
    書。  
四、聲請人就卷附臺北市商業處裁處罰鍰2萬元,是否已繳納、
    有無其他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
    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臺灣票
    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七、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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