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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銘宏

聲請人
合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藍貫仁
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債權人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破產裁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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