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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章榮方鴻愷辜漢忠

附帶上訴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訴訟代理人
周玉龍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羅祐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章 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方 鴻 愷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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