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孟志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附帶上訴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訴訟代理人 周玉龍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羅祐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章 榮 法 官 方 鴻 愷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