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謝佳純蘇怡文劉逸成

上訴人
戴知行
被上訴人
台灣好創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2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稽,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