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莊鎮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育正即邑恆茶飲專賣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上字第22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育正即邑恆茶飲專賣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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