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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9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謝佳純蘇怡文劉瓊雯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林天佑
上訴人
黃堅聘
上訴人
兼前2人訴
上訴人
訟代理人 陳清來
被上訴人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慶豐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訴訟代理人
趙萬霖
訴訟代理人
蔡智勛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潘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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