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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聲請人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聲請人
劉冠廷
相對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34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自由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等各情形予以斟酌。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09號准許抵押物拍賣裁定,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案列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359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執行事件中,相對人主張對聲請人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904萬8,245元,惟聲請人截至民國102年3月1日已清償相對人1,468萬4,140元,是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權應僅餘8,436萬4,105元,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程序超過8,436萬4,105元部分,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乙情,業據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補字第34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系爭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在於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而抵押權人於其抵押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應得就抵押物之全部行使權利,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若經一部清償而一部消滅,抵押權仍為擔保其餘之債權而存在。於此情形,其為執行名義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力並未因而喪失,抵押人縱爭執抵押債權金額已部分清償,亦無從以異議之訴排除該拍賣抵押物之部分執行程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將於112年3月29日上午11時進行投標拍賣,依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110士金職九字第155號通知,系爭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總額為7,098萬3,000元,而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陳尚積欠相對人8,436萬4,105元,則縱使系爭不動產以拍賣最低總額獲拍定,亦不足清償上開債權,故難認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 536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2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 80.16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3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2 1092.72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4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6 971.31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5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0 201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6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1 391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7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2 432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8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3 430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9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4 432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0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5 219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1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7 218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2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8 412.18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3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19 111.66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4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20 235.45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5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22 295.09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6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24 36.05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7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26 130.44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8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27 31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19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28 54.30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20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14-29 65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劉冠廷      21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06-3 2065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2 臺北市 北投區 泉源 三 506-4 1783.04 全部  備考 所有權人: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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