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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瀞儀

原告
黃虹螢
被告
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6年10月28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如系爭房地於86年10月28日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查系爭房地就編號1、2之土地部分於起訴時之價額為30,851,084元[計算式:(102地號土地112年土地公告現值295,483元×土地面積174㎡×原告持有面積1/2)+(103號土地112年土地公告現值295,000元×土地面積279㎡×原告持有面積1/16)≒30,851,084元],是系爭房地就土地部分價額已顯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8,000,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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