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榮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邱永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榮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衍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0,150元(計算式:300,000+4,440,150=4,740,1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