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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瀞儀

原 告
榮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衍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0,150元(計算式:300,000+4,440,150=4,740,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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