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葉志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萬2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萬45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萬9,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