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學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劉學濂 洪如玲 徐洵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The Grand Pavilion Commercial Centre,Oleander Way,000 West Bay Road,P.O.Box 00000,Grand Cayman KY0-0000,Cayman Islands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所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李維中律師 林子堯律師 被 告 潘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58元,是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 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編 號 原告 請求金額 (美金)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劉學濂 105,000元 3,210,900元 32,878元 2 洪如玲 210,000元 6,421,800元 64,657元 3 徐洵平 315,000元 9,632,700元 96,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