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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劉學濂
原告
洪如玲
原告
徐洵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告
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所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維中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堯律師
被告
潘俊佑
設The Grand Pavilion Commercial Centre,Oleander Way,000 West Bay Road,P.O.Box 00000,Grand Cayman KY0-0000,Cayman Island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58元,是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原告 請求金額 (美金)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劉學濂 105,000元 3,210,900元 32,878元 2 洪如玲 210,000元 6,421,800元 64,657元 3 徐洵平 315,000元 9,632,700元 96,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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