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劉學濂
- 原告
- 洪如玲
- 原告
- 徐洵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 被告
- 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所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三榮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維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子堯律師
- 被告
- 潘俊佑
- 設The Grand Pavilion Commercial Centre,Oleander Way,000 West Bay Road,P.O.Box 00000,Grand Cayman KY0-0000,Cayman Island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58元,是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原告 請求金額 (美金)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劉學濂 105,000元 3,210,900元 32,878元 2 洪如玲 210,000元 6,421,800元 64,657元 3 徐洵平 315,000元 9,632,700元 96,4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