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
- 原告
- 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琴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宗翰律師
- 被告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 法定代理人
- 劉火欽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