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0號
- 原告
- 陳忠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黃芷嫻、黃頌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與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64萬3,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64萬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