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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邱光吾

  • 當事人
    遠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遠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志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柯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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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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