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民暉工程行、王琮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民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琮民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翔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參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