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法定代理人
- 于仲魯
- 被告
- 潛力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陳婉如
- 被告
- 張榆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