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于仲魯 被 告 潛力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陳婉如 被 告 張榆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