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井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鍾耀德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蔡岳霖律師 被 告 眾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智能犬資料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楷 訴訟代理人 林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6,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