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1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048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萬7,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