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謝正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謝正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就台北雪梨灣建案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房地及車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本院卷第24頁 ),於新臺幣(下同)19,227,950元範圍內存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227,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181,22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