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黃廷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文昱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前之規定,就起訴前已生之利息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