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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江哲瑋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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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文昱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前之規定,就起訴前已生之利息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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