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
- 原告
- 廣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姜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