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蘇怡文

原告
廣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喜妹
原告
張廣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仁德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楊仁德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仁德之住居所,是本件起訴顯無法對被告楊仁德為合法送達,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